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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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

和能力评价工作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提高机械行业基础技术和质量水平,满足企事业单位理化检验人员对理化检验技术水平提升的需求,山东省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机械理化人员能评委”)为开展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工作有序进行,制定此工作细则。

1.2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能力评价工作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领导下,由“省机械理化人员能评委”负责组织实施。

2.适用范围

2.1本工作细则规定了金相检验、力学性能、化学分析、光谱分析四类专业理化检验人员的技术职责、申请条件、技术培训、能力评价以及证书颁发的一般原则与工作程序。

        2.2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从事机械工业产品检验、科研、教学等理化检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

3. 理化检验人员的能力评价及各级人员的技术职责

3.1理化检验人员的能力评价分为三个技术等级:一级为初级,二级为中级,三级为高级。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按不同专业和技术等级分别进行。

         3.2一级人员的技术职责要求为:

    3.2.1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正确地进行常规检验操作;

    3.2.2正确规范记录和计算检验结果,填写试验报告单;

    3.2.3能够规范地执行有关安全防护规则,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3.3二级人员的技术职责要求,除应达到一级人员的技术要求外,还应熟悉专业检测方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知识,能够独立进行检验操作,能够审核和签发检验报告。具体要求为:

          3.3.1 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常规检验项目编制操作规程;

          3.3.2独立进行检验操作,熟练地校准仪器;

3.3.3熟悉有关标准和技术条件,掌握检验方法原理,了解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并以此解释检验结果,正确做出检验结论;

   3.3.4审核、签发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3.3.5指导一级人员的工作,承担内部技术培训工作;

   3.3.6 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工作能力。

3.4三级人员的技术职责要求,除应达到一、二级人员的技术要求外,还应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包括冶金、材料和工艺等方面),能指导一、二级人员的工作。具体要求为:

3.4.1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解释有关的检验方法和产品技术条件,解释和评判检验结果,能监督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贯彻执行;

3.4.2 根据标准和技术条件,确定和制订有关的检测方案、检测方法和操作规程;

3.4.3 指导一、二级人员工作,检查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评定、仲裁检验结果;

3.4.4跟踪理化检验相关标准的更新、了解检验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具有研究改进和开发新的检验技术方法、失效分析、承担重大事故分析的能力;

3.4.5参与并协助设计、工艺人员制订验收标准;

3.4.6参与对二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和能力评价工作;

3.4.7制订和监督执行安全防护规程;

3.4.8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工作能力。

4.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及能力评价申请条件

4.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一级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

4.1.1 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含中专),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一年;

4.1.2 非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含中专),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二年;

4.1.3高中毕业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满三年。

4.2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二级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

4.2.1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4.2.2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两年以上;

4.2.3大专相关专业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三年;

4.2.4中专相关专业毕业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

4.2.5高中、中技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六年以上;其他人员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以上;

4.2.6已取得本专业一级证书两年以上,可申请二级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

4.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三级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

4.3.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持有本专业中级证书六年以上者;

4.3.2大专学历且持有本专业中级证书八年以上者;

4.3.3取得本专业中级证书十年以上者;

4.3.4具有金属材料检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可申请三级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

5.证书

5.1山东省机械工业理化检验人员能力评价证书由“省机械理化人员能评委”根据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审定结果统一制作、颁发。

5.2理化检验人员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为四年。证书持有者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经所在单位同意提出申请,三级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续证;一、二级人员第一个四年有效期满免操作技能考试,理论考核合格后续证;第二个有效期满后应申请重新培训考核,全面考核合格后续证。

5.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报请“省机械理化人员能评委”对其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5.3.1在从事理化检验专业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5.3.2脱离理化检验专业工作达二年以上者。

6.档案

“省机械理化人员能评委”、“省机械理化人员能评委”秘书处及培训办应存留以下档案材料理化检验人员培训和能力评价申请表学员培训材料、考核材料及成绩和能力评价初审汇总表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培训计划。

7.附则

7.1理化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和能力评价工作所需费用由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申报负担。

7.2企事业单位理化检验机构负责人和理化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发人员建议在获得二级或三级技术等级的人员中择优任用。

7.3本细则由“省机械理化人员能评委”组织实施。

7.4本细则由“省机械理化人员能评委”负责解释。

7.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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